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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31 02:15)    点击:493

  

  据公安部统计,2005年度,全国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近10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8.8亿元人民币。如果用“车祸猛于虎”来比喻车祸给人们带来的痛苦和灾难并不过分。事故发生后,唯一能给受害者家属带来精神慰藉的,便是经济赔偿。

  目前,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城乡收入存在一定的差别,加之“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内容相互冲突带来适用中的某种混乱”①,导致各地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一致,出现了同一个生命因农村户口或者城市户口的不同,它的赔偿结果可能悬殊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情形。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但仍没有避免上述不平等现象的存在,而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乡差别逐渐缩小,人们对个体权利,特别是对生命权的高度关注,在全国建立起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势在必行。

  一、交通事故赔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 我国初期的赔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主要靠政策来解决。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是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宏观规定,它并不是专门对交通事故赔偿而言的,它的适用范围较广,规定的相当粗略,只规定了5个赔偿项目即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扶养费。由于当时的经济水平发展水平不高,车辆又较少,还没有形成专门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体系,当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只是比照上述规定处理。在具体实务上,操作的由自度较大,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它毕竟标志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雏型已经形成。

  (二)交通事故赔偿制度的初步建立

  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这部法规是针对交通事故而制定的,它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及具体操作程序,是一部较为完善的交通法规。它将赔偿项目由原来《民法通则》规定的5个即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增加到11个即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并具体规定了计算方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这部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的初步建立,在实践中,该法规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也日益显现出来,“侵权人身损害赔偿长期缺乏全国统一的、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需要的裁判规范”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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