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杜鹏程
杜鹏程律师
内蒙古 巴彦淖尔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杜鹏程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人身伤害赔偿数额计算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02:06)    点击:204

 

  人身伤害赔偿数额的计算,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二)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三)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

  (一)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二)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三)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四)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五)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六)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杜鹏程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杜鹏程律师,杜鹏程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杜鹏程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5408551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杜鹏程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巴彦淖尔律师 | 巴彦淖尔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杜鹏程律师主页,您是第1920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