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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套”是对健康权的切实尊重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4-12-09 14:23)    点击:217

  这一“套”是对健康权的切实尊重

  2月12日,国务院颁布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其中有一条规定引人关注:明确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没有执行上述规定与不符合要求的,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直至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医学研究表明,如果在性行为中正确使用安全套,将有效预防感染艾滋病。实际上,相关的医学认识早已经应用于艾滋病预防工作当中,在很多地区,尤其是艾滋病感染较为严重的地区,在高危人群当中推广使用安全套,并免费派发安全套的做法已经很常见了,甚至成了当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和疾病防控部门的日常工作内容之一。但是,从法律上强制规定应提供安全套,从全国范围来讲,《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相关要求当属头一次。

  所谓公共场所,按照已经颁布了近二十年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解释,公共场所有七大类,几乎覆盖了所有人群聚集与流动的区域。其中既有通常人们认定的艾滋病高危人群的活动场所,如宾馆、娱乐、洗浴等可能发生性行为的场所,也包括诸如图书馆、文博单位以及公共交通工具与其站点等。这样看来,《条例》实行之后,“出门可见安全套,随手可得安全套”的场景即将变为现实。相信对在所有公共场所放置安全套的必要性置疑者还是大有人在,但只要意识到这样一种可能的事实———中国现在正处于艾滋病传播从高危人群感染向普通人群感染发展的拐点上,同时充分认识到安全套是非常简单有效的预防手段,还有什么义正词严的理由,抱着含蓄的性传统,羞答答地拒绝“自有一套”呢?当艾滋病魔已经走进了校园,渗入了社区,来到了我们身边,这时候,艾滋病真的离我们很近了,甚至仅仅只是一只安全套的距离!珍爱自己,尊重别人,如今不仅仅是一种道德情怀,在《条例》实行后,更多地体现出一种法律精神。这种精神的实质在于:用法律义务强制政府推行公共场所放置安全套的做法,体现了对人民拥有健康权这一基本人权的切实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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